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5811983********,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科科长,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东台市**新村**幢**室。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9 月29 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 月5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 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现住东台市东台镇**村**组** 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 年10 月15 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11 月5 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2月3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利用在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制造科科长及公司实际管理人的职务之便,以设备维修为由,先后12次将该公司63台四轴分度盘从车间运出并出售给陈某某,合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2.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此过程中均负责将设备从厂区内运走并进行转卖,且于2019年1月份至7月份在明知孔某某系非法处置的情况下仍配合作案3次。经鉴定,涉案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1.6万元,其中11次系既遂,价值人民币56.2元;1次未遂,价值人民币5.4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与孔某某共同作案3次,合计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2.5万元(2次既遂,涉案价值人民币17.1万元,1次未遂,价值人民币5.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维修为由,让陈某某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4台鑫峰牌四轴分度盘运出并出售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8万元。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4万元。
2.2018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维修为由,让陈某某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4台宝嘉牌四轴分度盘运出并出售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2万元。
3.2018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维修为由,让陈某某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4台宝嘉牌四轴分度盘运出并出售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5万元。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2万元。
4.2018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维修为由,让陈某某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4台宝嘉牌四轴分度盘运出并出售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35万元。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2万元。
5.2018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维修为由,让陈某某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4台宝嘉牌四轴分度盘运出并出售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37万元。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2万元。
6.2018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维修为由,让陈某某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4台宝嘉牌四轴分度盘运出并出售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35万元。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2万元。
7.2018年8月一天,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维修为由,让陈某某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4台宝嘉牌四轴分度盘运出并出售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98万元。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2万元。
8.2018年9月2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维修为由,让陈某某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4台宝嘉牌四轴分度盘运出并出售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35万元。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2万元。
9.2018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维修为由,让陈某某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6台宝嘉牌四轴分度盘运出并出售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6万元。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3万元。
10.2019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维修为由,让陈某某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10台宝嘉牌四轴分度盘运出并出售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万元。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万元。
11.2019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维修为由,让陈某某将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车间内9台宝嘉牌四轴分度盘运出并出售给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1万元。
12.2019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设备维修为由,欲将江苏**科技有限车间内6台宝嘉诚牌四轴分度盘运走并卖给陈某某,在运输过程中被发现而未遂,经鉴定,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5.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东台市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利用孔某某担任江苏**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科科长及实际管理人的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婷婷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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