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3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孔某某2011年7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钱某某于2014年6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2019年9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住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住广东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钱某某、陈某甲、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14日23时许,韩某某和被害人谭某某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酒城一间包间内喝酒,期间韩某某和酒吧保安梁某某发生争执被梁某某用烟灰缸打伤头部。韩某某到医院处理完毕伤口后,和被害人谭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等四人驾驶粤EU****面包车意图返回**酒城找梁某某等人寻求赔偿。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某得知韩某某等人要回**酒吧的信息后,和酒吧内的被告人陈某甲、邓某某、钱某某、王某某、潘某某、陈某乙等人商量对策。后谭某某等人刚驾车到达,孔某某带领陈某甲等多人持刀枪等械具打砸面车致车辆多处损坏,并追打下车的4人。谭某某等人被追砍后四散逃走,后陈某甲、邓某某、钱某某等人继续追砍谭某某,并将其左手前肢砍断。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损伤属重伤,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钱某某、陈某甲、邓某某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并造成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陈某甲、邓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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