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6********,汉族,高中文化,同心路**夜宵店老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自贡市自流井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加上原有的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祥,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住自贡市高新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被告人曾斯涵,曾用名曾思寒,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自贡市大安区**镇**街**号**号,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曹祥、钟某某、曾斯涵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晚,孔某某、钟某某、曾思涵、晏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同兴路香岸茶府内打花麻将,期间晏某某认为孔某某、钟某某等人打假牌并报警,后孔某某、钟某某等人被带至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五星街派出所接受调查,直到2020年6月5日18时许才被准予离开。2020年6月7日,孔某某电话联系晏某某,双方约定当晚在华商茶府内协商处理此事,孔某某随即邀约钟某某、曾斯涵、曹祥等人前往。当晚21时47分许,孔某某、曹祥、钟某某、曾斯涵、晏某某等人相继进入华商茶府“三元连中”包间,协商过程中孔某某、钟某某等人以晏某某报警致使被查为由要求晏某某赔偿损失,但遭到晏某某拒绝,后曹祥、钟某某殴打晏某某,索要赌债及损失赔偿合计2万元(其中赌债0.8万元、损失赔偿1.2万元)。晏某某被殴打后,出于害怕,同意支付2万元并电话联系其女朋友刘某甲筹钱,刘某甲随即报警,22时32分许民警到场后将现场等待拿钱的钟某某、曾斯涵抓获归案。2020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孔某某、曹祥抓获归案。孔某某、曹祥、钟某某、曾斯涵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20年7月8日作出鉴定,晏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程序性文书;抓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等;
二、证人刘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孔某某、曹祥、钟某某、曾斯涵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六、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曹祥、钟某某、曾斯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曹祥、钟某某、曾斯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某某、曹祥、钟某某、曾斯涵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孔某某、曹祥、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曾斯涵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孔某某、曹祥、钟某某系主犯,曾斯涵系从犯。曹祥、曾斯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孔某某、曹祥、钟某某、曾思涵已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斯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因其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曹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曾斯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曹祥、钟某某、曾斯涵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1张;
3.证据目录1份、换押证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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