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郗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职检刑诉〔2018〕3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户籍地及居住地饶阳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2018年7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人,户籍地及居住地饶阳县**镇**村**号。因盗窃嫌疑,2018年7月2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下旬,被告人孔某某、郗某某等人驾驶冀******福特全顺商务面包车到广饶县大码头镇*****村,盗窃吴*****放于原*****公司仓库内的中石化冬季棉服140箱。经鉴定,被盗窃的棉服于鉴定基准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0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郗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新春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被告人郗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