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81********,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号,现住蒙某市**镇**路**巷**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8********,壮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住蒙某市**镇**村**号*社。
以上二人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孔某某从蒙某市**镇**村**号家中驶出。当天23时44分,行驶通过蒙某市南湖西路雕像路段后,罗某某与孔某某交换驾驶摩托车,由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摩托车载罗某某沿南湖南路由西向东行驶。次日0时许,二人行至**路**号门口路段时,孔某某所驾车辆失控发生侧翻。经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5.13mg/100ml;送检的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1.28mg/100ml。经红河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12月1日自行到达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罗某某系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乙醇含量已超过200mg/100ml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昕怡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孔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98806****、1376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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