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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街**家属院 ,河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小区,河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9日至同年8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底,被告人孔某某在互联网上看到了**水库除险加固-综合调度中心、车库、餐厅工程的招标信息后,就同被告人王某某商议投标事宜,两人各自找两家具备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后王某某找到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孔某某找到河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并通过该公司的徐某某找到河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找到具备资质的四家公司后,王某某、孔某某用这四家公司的资质参与了**水库除险加固-综合调度中心、车库、餐厅工程的投标,最终由河北**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365.91756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招标、评标系统电脑截图,**水库招标备案资料,招标单位招标的招标工程文件,开标评标资料、招标代理机构评标报告、中标公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静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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