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清徐县**镇**路**巷**号,山西**长兼**。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9199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镇**村**,现住址山西省太原市**村**房,山西**文化交流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211993********,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镇**村,现住址太原市**环**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山西**业务**。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3199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乡**街**号,现住址小店区**小区**号楼**室,山西省清徐县**镇**路**巷**号,山西**业务员。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251998********,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浑源县**乡**村**,现住址小店区**街****,山西**业务员。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5221995********,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乡**村,现住址小店区**村**房,山西**业务员。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261997********,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现住址小店区**小区**号楼**层**室,山西**业务员。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98********,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号,现住址**街**房**室,山西**业务员。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0821997********,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镇**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小店区**街**房,山西**业务员。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31200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乡**村**号,现住址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山西**业务员。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等某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等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孔某某成立山西**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路**景苑**号楼**室,**长兼**,该公司分为四个部门,分别为业务部、财务部、人事部、设计部,被告人杨某某为**业务**,被告人刘某甲、某某甲、刘某乙、冯某某、张某某、马某某为该**业务员,**部**财务部**为周华、倪某某为设计部人员。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自己经营的**公司,雇佣李某某等**在位于**景苑**号楼**室以拍卖收藏品为由实施诈骗,该公司**利用孔某某提供 的电话号码给众多被害人打电话,问被害人是否有收藏品,如果被害人有,**会邀约被害人到公司,将藏品拍照后,在**无任何收藏品知识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故意无限制的夸大该藏品的价格,使被害人误以为自己的藏品拿到拍卖市场会很值钱,引诱被害人将藏品放到新加坡、迪拜等市场拍卖,从而收取数万至数十万元数额不等的费用,如果被害人不上钩的话,业务人员会以“买家已定货”、“员工之间互换角色”等方式促使被害人向某某合同,交相关拍卖费用。目前为止,没有一名被害人的藏品在新加坡等地拍卖成功。
晋瑞祥鉴[2020]0024号鉴定意见:截止2020年4月10日共有王立法等65名被害人报案,共交拍卖费1901980元,退还款共计277500元,损失共计1624480元。其中被告人孔某某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业务量共1901980元,诈骗金额为1901980元;李某某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业务量共927800元,诈骗金额为927800元;杨某某从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业务量共1031800元,诈骗金额为1031800元。魏某某涉案金额66000元,刘某甲涉案金额46500元,某某甲涉案金额10600元,刘某乙涉案金额272000元,冯某某涉案金额51000元,张某某涉案金额66500元,马某某涉案金额9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刘某甲、某某甲、刘某乙、冯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等某某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65名被害人,其中孔某某诈骗金额1901980元,李某某诈骗金额927800元,杨某某诈骗金额1031800元,均数额特别巨大。魏某某诈骗金额66000元,刘某甲诈骗金额46500元,某某甲诈骗金额10600元,冯某某涉案金额51000元,张某某涉案金额66500元,均数额较大。刘某乙涉案金额272000元,马某某涉案金额99500元,均数额巨大。某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某某乙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杨某某、魏某某等三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某某甲、刘某乙、冯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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