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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李某某等五人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9********,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4********,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农民,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6********,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1********,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建水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200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建水县人,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建水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彭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建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建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建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建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2时20分,建水县**正街**老店老板何某某(另处,下同)与自己家对面“**”烧烤店的被告人孔某某等人因争抢生意发生争执。同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先后打电话给徐某某、白某某及冯某某(另处,下同),叫该三人邀约一些人到自己的烧烤店内吃饭,帮助自己撑撑面子。18时许,冯某某等人邀约了其余人到何某某的烧烤店内聚集吃饭。19时许,孔某某见状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叫李某甲、李某丙邀约人来自己家的铺子内壮壮胆,后李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李某乙让李某乙叫人。20时许,李某乙、李某丙邀约被告人彭某某等10余人来到孔某某家烧烤店内吃东西。21时30分许,冯某某到“**”烧烤店内与李某乙协商将人撤走事宜,在协商过程中,彭某某与冯某某发生口角,冯某某就用啤酒瓶打彭某某,随后被聚集的双方用啤酒瓶、板凳等工具相互打砸。最终造成彭某某、李某丁等人受伤,“**”烧烤店内的板凳等部分物品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彭某某的辨认笔录、白建涛的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彭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彭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嘉兴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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