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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林业局第**居民委**组**,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沿江派出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1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镇**村**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镇**村**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温春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苇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秋天,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商议让徐某某为其雇佣工人将其自己种植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出售。2020年1月,被告人孔某某雇佣货车将烟叶及加工设备从宁安市运至苇河林业局五里地大山木业加工厂存放。年月日,被告人徐某某与雇佣的工人加工烟叶时被抓获。现场共计查获烟叶9694. 5公斤,烟丝329公斤,烟丝烘干机台,烟叶切丝机台,经尚志市发展和改革局对上述物品进行价格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烟叶、烟丝、切丝机、烘干炉;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验报告等;

3.证人李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孔某某、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5.尚志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相关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徐某某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广文

检察官:秦伟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二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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