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企业工作人员,系赤峰市“**公司”法人,敖某某十七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赤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3********,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庭院**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赤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5日经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6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赤峰市公安局以孔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各15日。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28日,敖某某国土资源局经敖某某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公告,对敖某某**镇**街**、路**侧12244平方米(约18.366亩)地块进行挂牌出让,挂牌报价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至8月26日17时,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此次竞买,竞买前需缴纳 1759.46万元竞买保证金,竞价增幅为50万元。

2017年8月17日至8月26日,敖某某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地块进行挂牌出让,除被告人孔某某以“和为贵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名竞买外,共有8家公司、7名自然人报名参与涉案地块竞买,并全部缴纳保证金,通过敖某某国土资源局的报名审核。2017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合谋,在敖某某国土资源局、敖某某会议中心等处串通其他14家竞买人(7家公司,7名自然人),由被告人孔某某向包括被告人张某某在内的15家竞买人支付共计770万元人民币,使其他竞买人退出土地竞拍,后拍卖现场只有被告人孔某某举牌一次,并以1959.46万元的价格竞得涉案地块。同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报销“辛苦费”等为由,向被告人孔某某索取人民币2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共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0 万元。被告人孔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向赤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相互串通竞买,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某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孔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5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