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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尹某某等赌博案)_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新区**小区****室(户籍在镇江市新区**街道**号)。被告人孔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7月被罚款人民币300元;于2014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市辖区**小区**号**幢**室。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新区**街道**小区**号**幢**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15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5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腊荣,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街道**村(户籍在镇江市市辖区**镇**村**号)。被告人王腊荣曾因犯流氓罪,于198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1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腊荣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尹某某、王某甲、王腊荣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某、尹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向被告人王腊荣租借其负责看管的镇江市京口区谏壁街道下张官村一废弃农庄,共谋组织人员赌博,并安排他人为参赌人员站岗放哨、负责赌局抽头。2020年1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尹某某、王某甲组织了王某乙等10余人在上述农庄内以麻将牌玩“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次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孔某某、尹某某、王某甲,扣押赌资人民币260000 余元。  

    此外,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孔某某、尹某某、王某甲在本市新区大港镇、章村、原镇江船厂等地多次以麻将牌玩“牛牛”的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王腊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葛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尹某某、王某甲、王腊荣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尹某某、王某甲、王腊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尹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王腊荣明知他人实施赌博活动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尹某某、王某甲、王腊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尹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腊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腊荣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尹某某、王某甲、王腊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励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尹某某、王某甲、王腊荣现羁押于镇

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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