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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双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仪征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双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仪征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双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双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孔某某、双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双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双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8时许,被告人孔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被告人双某某至本市**小镇**地块进行起重机作业,且未给被告人双某某配备安全员。被告人双某某到达现场实施起重机吊车作业中,违法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未查验钢丝绳、未确认起吊载荷质心的情况下,盲目吊装,致使被吊运的铁桩基因钢丝绳断裂倒塌,砸中旁边吊篮,吊篮掉下砸中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胸腔脏器损伤后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双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双某某供述和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双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双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艳

2020916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在仪征市**小区**栋**室候审;被告人双某某现在仪征市**小区**幢**室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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