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3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鸡西市恒山区前台平房区。2010年因盗窃被穆棱市法院判处缓刑;因盗窃被青岛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200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29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5日;2020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5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鸡西市梨树区**委**组。2010年因盗窃被穆棱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29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5日;2020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侯某某从鸡西市恒山区乘车到鸡东县,在鸡东煤矿集市一卖肉摊前,侯某某走到被害人国某乙左侧为孔某某打掩护,孔某某趁国某乙不备、在国某乙身后将其挎包拉链拉开后盗走钱包,二人将钱包内三千余元平分,并将钱包丢弃。国某乙报案称被盗钱包内装有人民币8,800余元。
2019年12月26日9时许,国某乙在鸡东煤矿集市上发现被告人孔某某和侯某某再次对其实施盗窃,国某甲呼救后,孔某某、侯某某被鸡东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便衣巡控民警当场抓获,二人有抗拒抓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现场视频截图、孔某某与侯某某通话记录;
2.证人国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国某乙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某、侯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侯某某被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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