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刑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孔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7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街**号,住甘州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张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会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至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孔某利用其担任张掖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的便利条件,在公司电脑和出纳U盾不能正常支付资金时,从出纳饶某某处取得其保管的公司银行账户密钥,先后分九次将公司账户内的135万元资金通过网银方式转至个人银行账户,同时将收取的陈某某工程承包挂靠费8.1万元截留,并将上述资金共计143.1万元全部用于购买网络彩票投资和偿还债务,后因购买彩票资金被骗无法向公司归还挪用资金。案件侦查期间,陈某某退还了孔某挪用公司的用于偿还其借款的5万元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证明、工作证明;
2.证人饶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孔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利用其系张掖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网络彩票投资等非法活动和归个人使用偿还他人借款,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在案发前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繁婷
书记员:陈文丽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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