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弟弟,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安市**号,住柘荣县**镇**路**号。2001年1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12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3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小池,绰号阿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鼎市**镇**村**号,住柘荣县**镇**号。2012年1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1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诗议,绰号猪头,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乡**村**号。2009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5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诗张,绰号树木,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村**号。2012年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柘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陈小池、魏诗议、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魏诗议、陈小池、孔某某等人在柘荣县**镇**酒吧十一号桌喝酒。被告人魏诗议借故将桌上的啤酒瓶砸向地面,并将大厅内的桌子掀掉。1时53分许,被告人袁某某无故将桌上的酒瓶逐一砸向地面,用酒水朝被害人杨某丙脸上泼去,并上前殴打杨某丙。被害人袁某某见状上前劝阻,被被告人袁某某、陈小池、魏诗议殴打,被告人孔某某则将桌子掀倒。1时55分许,在酒吧门口,被告人孔某某上前朝杨某丙脸部打了一巴掌,袁某某也朝杨某丙脸部、头部殴打。之后,在酒吧巷口被告人袁某某、孔某某又与前来的江某某发生推搡,被告人魏诗议、陈小池则上前追打江某某。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所鉴定,被害人杨某丙、袁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小池、魏诗议、孔某某、袁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8月29日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魏诗议、陈小池、孔某某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柘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甲、张某某、杨某甲、魏某甲、魏某乙、郑某乙、温某某、魏某丙、陆某某、潘某某、林某某、游某某、杨某乙、余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丙、袁某某、江某某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魏诗议、陈小池、孔某某供述和辩解。
5.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6.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7.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陈小池、魏诗议、孔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魏诗议、陈小池、孔某某因故意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志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陈小池、魏诗议、孔某某现羁押于柘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拾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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