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孔某坤,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户籍所在地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坤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孔某坤在昆明市**区**街道**新村尾随被害人曹某某至**排下**号的出租房门口,持刀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抢劫,过程中用刀割伤被害人曹某某颈部等处,致其气管断裂,颈部、胸部、左上肢多处皮肤裂伤。经鉴定,曹某某此次的伤情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的血迹、钥匙等;2.书证:户籍证明、入所体检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孔某坤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DNA鉴定;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坤以暴力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龄心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坤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碟5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证据清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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