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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尚应、冯某某诈骗)(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孔尚应,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3********,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乡**村委会上芒**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6********,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村委**组,捕前住盈江县**镇**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尚应、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刀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孔尚应、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孔尚应值班律师冯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尚应、冯某某事先商议合谋后,由被告人孔尚应于2019年12月5日18时许到被害人刀某某位于盈江县平原镇勐腊路390-1号的大众租车行,使用姓名为“邵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3********)的假驾驶证租赁一辆白色东风牌560DXK645IAFIF型越野车(车牌:云******,车架号:LVZA53P97KC192096,发动机号:19473041),后被告人孔尚应、冯某某伪造刀某某出售该车辆给孔尚应的《车辆买卖协议》,并由被告人冯某某负责需找车辆买家。2019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孔尚应在盈江县平原镇允燕大道滨江园食管对面德云二手车院场,将车辆以人民币2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邹某某。2019年12月6日20时许,邹某某在保山市龙陵县大都会娱乐会所旁将该车转售给匡某某。2019年12月8日15时许,被害人刀某某在保山市龙陵县大都会旁找到该车辆并报警。2019年12月24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白色东风牌风光560DXK645IAFIF型越野车价值人民币68191.00元。

2019年1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孔尚应主动到盈江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投案自首,民警从其身上查获深蓝色VIVO牌触屏手机一部、姓名为“邵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3********)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姓名为孔尚应(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3********)的居民身份证一张。2019年12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盈江县平原镇盈贸宾馆门口的路边被盈江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红色VIVO牌手机一部、人民币836元、居民身份证一张,并查获其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云******的银色吉利牌小汽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尚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尚应、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孔尚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景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孔尚应、冯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十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4.被告人孔尚应《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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