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孔家斌,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3********,汉族,农民,小学毕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1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9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机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家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孔家斌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兰考县爪营乡程庄村西头的白色轿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后从该白色轿车秘密窃取500元现金、手表、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2019年12月29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孔家斌将被害人齐某某停放兰考县堌阳镇南关村路边的红色电动轿车玻璃砸破,后从该红色轿车内秘密窃取1000元现金、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孔家斌于2020年1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报告、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释放证明、案件来源侦破报告等证实案件的相关情况;2.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3. 被害人程艳芳、齐安军陈述证实其车内物品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孔家斌供述证实其两次盗窃他人车内物品的事实;5.鉴定意见证实被盗手表无法鉴定。另有其他证据证实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家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家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家斌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家斌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彩霞
刘永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孔家斌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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