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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3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0917005X,汉族,长丰县人,文盲,无业,住长丰县水湖镇李拐村桃元组。被告人孔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2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自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后,在长丰县水湖镇多次盗窃他人电瓶车,并将电瓶车予以变卖,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4日晚,被告人孔某某至双墩路锦湖酒店附近巷子内,将被害人黄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2.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孔某某至长丰一中对面西苑二巷内,将被害人蒋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3. 2019年9月8日晚,被告人孔某某至水湖公园附近,将被害人邵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黑色爱玛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4.2019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孔某某至杨公路人民银行宿舍楼下,将被害人刘艳停于此处的一辆白色绿源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5.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孔某某至长丰路韩式贡鹅店后面院内,将被害人杨某某由停于此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6.2019年10月4日晚,被告人孔某某至长合路公路局宿舍院内,将被害人毛某某、陈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大阳牌两轮电瓶车和一辆玫瑰金色爱玛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7.2019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孔某某至水湖公园旁的老交通局宿舍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浅绿色绿源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8.2019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孔某某至吴山路外贸宿舍楼下,将被害人田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红色爱狮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9.201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孔某某至双杨花园小区北门,将被害人谢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粉色绿源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10.2019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孔某某至长合路老交通局宿舍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蓝色两轮电瓶车盗走。

11.2019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孔某某至长合路公路局宿舍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胜爵牌两轮电瓶车盗走。

12.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至翰林苑社区医院附近,将被害人魏某某停于此处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瓶车盗走,当其将车推行至长合路建设巷路口时,被魏某某发现。之后,魏某某将孔某某控制住并报警至长丰县公安局,水家湖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将孔某某抓获。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车价值226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物证照片、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等书证;2. 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指认现场视频及照片;6.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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