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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休、胡某贩卖毒品案)_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诉一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孔某某休,绰号小浪儿、浪子、孔浪儿,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毕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月1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月1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休、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9日移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初,被告人孔某某休伙同冯某甲(另案)、冯某乙(已起诉)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大道旁一小路上向刘某某(已起诉)及被告人胡某贩卖海洛因200余克,后刘某某、胡某将毒品运至浙江省台州市用于贩卖。

2.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孔某某休伙同冯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与刘某某谈妥毒品贩卖事宜,指使冯某乙将毒品从贵州省毕节市运至浙江温岭,在温岭市石塘镇向刘某某贩卖海洛因180余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帐截图、毒品上交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胡某某、冯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休、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手机电子数据、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休、胡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宙红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休、胡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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