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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孔合军,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南省开封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小区**栋**室。1986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孙克弼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孔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永安中心小学附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盗窃被害人文某某的一辆新日牌黑豹三代款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18年5月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孔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永安大街295号小香港服装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新大洲牌奔富款二轮电动车,其盗窃后将该电动车藏匿于永安小广场附近一小区内丢失。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3.2018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孔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新社区前锋村村委会旁的空门面房内,盗窃被害人范某某的一辆上海永久牌盟主YT款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8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孔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正街103号老政府路边,盗窃被害人张某的一辆立马牌捍路者款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5.2019年11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孔某某在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永安大街303号,盗窃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辆真爱牌雄鹰-S款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6.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孔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财政所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新日牌黑豹三代款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7.2019年1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孔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办事处路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辆绿源牌韵寒款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8.2019年1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孔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综合市场公厕附近,盗窃被害人费某某的一辆王派牌英拉款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9.2020年4月21日上午,被告人孔某某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常福商务广场常福壹号公馆门口的蓝色车棚内,盗窃被害人伍某某的一辆瑞速牌国际尚领款二轮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综上,被告人孔某某盗窃9次,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作案时穿着衣物、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2.杨某某提供的购车收据等书证;3.被害人范某某、杨某某、文某某、张某、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费某某、伍某某等人的陈述;4.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分别出具的抓获经过;5.价格认定结论书;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7.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明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蔡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基本情况。

(1)范某某,58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

(2)杨某某,36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

(3)文某某,62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

(4)刘某某,42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

(5)王某某,55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

(6)费某某,39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房

(7)伍某某,55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社区**栋**

(8)余某某,83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

(9)张某,71岁,住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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