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孔某某因情感纠纷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孔某某砸坏被害人张某某苏A8****号汽车,并怀恨在心。2020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汤水雅居南苑西门偶遇张某某,遂驾驶苏A3****号汽车撞击张某某,将张某某撞到汽车引擎盖上后,继续加速前进直到撞到路边汽车停下,张某某摔入路边草坪。被告人孔某某倒车后又驶入草坪撞击张某某,因张某某躲避,车辆撞到树上而未得逞。期间,停于路边的张某某苏A8****号汽车、孔某某苏AQ****号汽车被孔某某驾车撞击损坏,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709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孔某某、芮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证人芮某某、被告人孔某某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桂花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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