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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街道**组仁某某**街道**路1998年4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201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0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和彭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等人在仁某某盐津街道办事处时代广场迪拜酒吧门口喝酒聊天,与同在酒吧门口的张某乙发生口角,随后张某乙叫孔某某到迪拜酒吧旁的步梯处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孔某某的朋友彭某某、张某甲等人看到后便一起参与殴打张某乙。于是,张某乙挣脱就往时代广场酒都小吃店方向跑,孔某某等人在后面追赶张某乙。追至酒都小吃店附近时,首先追上张某乙的张某甲用脚踢张某乙,随后,孔某某赶上就与张某乙发生抓扯,并使用匕首刺杀张某乙腹部一刀,导致张某乙腹部受伤。经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因右上腹穿透性损伤致小肠全层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余某甲、丁某某、胡某某、向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彭某某、王某乙、余某乙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及告知;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孔某某讯问、彭某某询问同步录音录像、打架现场视频光盘共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因琐事与张某乙发生纠纷,在追打张某乙的过程中,持刀刺伤张某乙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存勤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州省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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