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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受贿案)_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鸡冠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鸡西市恒山区**,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2020214日因涉嫌受贿被鸡西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424日因涉嫌受贿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202056日被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4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206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先后利用担任鸡西市政府**、恒山区**、恒山区**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7.6149万元。

1.2012830日,吴某乙借用哈尔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鸡西市**管理公司签订**项目工程-**路及**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人民币355万元。因该工程结算评审工作较慢,导致工程款无法拨付,吴某乙找到其亲属耿某某帮忙找关系,争取加快工程结算评审进度,因考虑到吴某乙曾承诺若工程赚钱会分给耿某某一部分,耿某某便于201410月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时任鸡西市**的被告人孔某某,请求其帮助协调尽快进行工程结算评审。孔某某应允后向时任鸡西市财政局**的许某某打招呼,同年1111日工程结算评审结束。201525日,鸡西市**管理公司将剩余工程款93.115万元拨付完毕。同年4月,在孔某某办公室聊天时,孔某某提出让耿某某为自己购买1辆全新的奥迪A6轿车。考虑到孔某某在工程结算方面的帮助,耿某某于同年428日,在哈尔滨**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5.9732万元(包括精品装修款人民币1.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辆黑色奥迪牌A6轿车并交付孔某某,同时按照孔某某的要求使用孔某某朋友提供的张某庚身份信息进行落户,号牌为黑A****5。该车交付给孔某某后由其个人及家庭使用至案发。

2017724日,黑龙江**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黑龙江**有限公司)中标恒山区**项目小恒山**标段,合同价格人民币556.812万元,耿某某的妻子杨某某为**公司该项目负责人,耿某某为实际负责人。20182月,为在拨付工程款方面得到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的照顾,耿某某在孔某某的办公室,将事先用档案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孔某某,孔某某将该款交于妻子陈某某。后因成本问题该项目未再继续。

2.20144月,鸡西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552.6513万元的鸡西市恒山区**改造工程**三期(**小区)**标段后,于20151126日与虎林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由**公司以**公司名义承建该工程。201610月,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以买房为名,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甲提出“借款”人民币50万元,李某甲为了让孔某某在及时拨付工程款上提供帮助,将人民币50万元装于水果箱内,在鸡西市委党校附近交给孔某某。孔某某将该款交于其妻子陈某某,事后并未用于买房也未退还。同年1129日,经孔某某批准,恒山区政府拨付给**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00万元。

2016年末,李某甲到被告人孔某某办公室催要工程款时,向孔某某表示认识一家装修公司建议孔某某使用。几天后,孔某某请李某甲帮助联系装修公司装修其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购买的房屋,并在装修过程中让李某甲先行垫付装修款。该房屋装修款共计人民币71.178万元,孔某某始终未支付。2017119日,经孔某某批准,恒山区政府拨付给**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40万元。

20175月,李某甲在被告人孔某某办公室催要工程款时,在孔某某与他人的通话中得知孔某某妻子生二胎的消息,为了继续在工程款拨付方面得到孔某某的关照,李某甲当场将随身携带的人民币2万元送给孔某某。该款被孔某某留做日常花销。2017928日、1229日,经孔某某批准,恒山区政府分两次拨付给**公司工程款共计1500万元,由**公司扣除挂靠管理费后转入**公司。

20182月春节前,为对拨付工程款表示感谢,李某甲在被告人孔某某居住的鸡西市鸡冠区**小区地库**号楼入口处,将事先用两个茅台酒箱装好的人民币100万元送给孔某某,孔某某将人民币放于家中储物间后告知妻子陈某某。

20191月春节前,李某甲为了催要工程款,在上述车库将事先用两个海参盒包装的3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01.075万元)送给被告人孔某某,孔某某将人民币放于家中衣帽间后告知妻子陈某某。经孔某某批准,恒山区政府于同年124日拨付给**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556万元,由**公司扣除挂靠管理费后转入**公司。

3.2016910月份,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已死亡)欲在恒山区投资项目,通过朋友鸡西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丙介绍,与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相识,并称日后意图在恒山区投资工程,请托孔某某予以支持,孔某某表示同意。同年12月末的一天中午,贾某某将装有人民币100万元的黑色双肩包交给王某丙,并称包内是天津土特产,让其转交给孔某某。当日晚,王某丙约孔某某到鸡西市鸡冠区**路**茶楼喝茶,并在孔某某准备离开时在茶楼门口将黑色双肩包交给孔某某,并告知这是贾某某的一点心意。孔某某发现双肩包内装有人民币100万元后放于家中衣帽间并告知妻子陈某某。

    20179月,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与恒山**办公室负责人金某甲打招呼,称**公司参与**改造工程投标,如中标后予以关照。同年109日,**公司中标鸡西市2017**改造工程-恒山区**小区**项目**标段工程。同年12月末,贾某某将装有人民币10万元的竹篮子里交给王某丙,并称竹篮子内是海鲜,让其转交给孔某某。随后,王某丙约孔某某到**公司吃饭,并将竹篮子交给孔某某,告知是贾某某捎来的“海鲜”。孔某某发现竹篮子内装有人民币10万元后将人民币交于妻子陈某某保管。

4.20171月春节前,鸡西市**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整合后称鸡西**有限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实际控制人于某某为使恒山区政府批准同意**煤矿复工复产申请,在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办公室,将事先用档案袋包装的人民币5万元送给孔某某,并请托孔某某对开工审批予以关照。孔某某将该款交于妻子陈某某保管。后经孔某某批准,恒山区政府函请**工作领导小组对该矿进行复验,同年1127日,鸡西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复工复产。

2018年春节前,于某某为了使恒山区政府批准同意**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申请,在被告人孔某某办公室,将事先用档案袋包装的人民币5万元送给孔某某,并请托孔某某对煤矿复工予以关照。孔某某将该款交于妻子陈某某保管。后经孔某某同意,同年330日,恒山区政府函请**工作领导小组对该矿进行复验,同年43日,鸡西市煤矿安全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复工复产。

    5.宫某某系鸡西市**公司**井(位于恒山区,以下简称**井)及鸡西市**有限责任公司恒山煤矿的实际控制人,20174月与时任恒山区**的孔某某经朋友介绍一同吃饭时,孔某某向宫某某提出让其帮忙出售自己位于鸡冠区**大厦**单元**室的房产(孔某某为实际所有人,价值为人民币46.03万元)。宫某某为了与孔某某处好关系,寻求日后对其在恒山区经营企业的照顾,当即表示愿意购买该房产。十余天后,宫某某在鸡冠区**路**冷饮厅将共计装有人民币100万元的2个茅台酒箱以购房款的名义交给孔某某。孔某某将该款放于家中衣帽间告知妻子陈某某。20199月,时任恒山区**的孔某某到**井检查时,宫某某向孔某某口头提出开锁维修设备、入井排水的申请,孔某某当即表示让宫某某提交书面申请,并交代同去检查的恒山区**局长冯某甲尽快予以批复。同年114日,**井提出书面申请,同年1111日,恒山区**局作出同意入井排水的批复。孔某某获取房屋差价款人民币53.97万元。

6.2008年鸡西市**有限公司与恒山区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获得恒山区**区域内的供热、供水项目改造及运营权后,于同年925日将经营权转让给鸡西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期至2018430日。20114月,恒山区**将**区域内的下水管维修与养护管理及物业管理委托给**公司经营,合同期至2018331日。

2017“五一”劳动节前后,为与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处好关系、得到关照,**公司法人仲某某在得知孔某某妻子陈某某生二胎在哈尔滨市住院的消息后,在哈尔滨市**医院大厅,以探望的名义将事先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2万元送给孔某某。该款被孔某某用于结算住院费用。

20182月春节前,仲某某为了寻求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日后对**公司的照顾,在孔某某办公室将事先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2万元送给孔某某。孔某某将该款交于妻子陈某某。

7.2014年至2019年,恒山区政府连续从鸡西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购买大米用于单位食堂供应及慰问走访等活动。20176月,在时任恒山区**的孔某某的安排下,**米业公司作为恒山区企业代表参加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参会期间,被告人孔某某以借用为名,提出让**米业实际控制人卢某某给自己购买1辆全新的丰田埃尔法商务车,并要求为方便使用不要将该车落在单位名下。卢某某考虑到该公司出售大米和提升企业知名度等方面均需要孔某某的支持和帮助,遂同意孔某某的要求。20177月,卢某某委托其朋友王某甲在哈尔滨市**汽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购买1辆白色埃尔法商务车,将该车落户在王某甲名下,号牌为黑A****7,购车费用共计人民币119.7478万元。交车前,孔某某向卢某某提出交车时再附带5万元加油卡。经卢某某委托,王某甲在哈尔滨市**路头转盘处将埃尔法商务车及相关手续、5万元加油卡交给孔某某。车辆由孔某某个人及其家人使用直至案发,油卡被孔某某加油使用。

20186月,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提出“到省里走动”需要约人民币70万元的等值美元,希望卢某某兑换提供。卢某某考虑到其在恒山区经营**米业离不开时任**孔某某的支持和帮助,便兑换1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3109万元)使用档案袋装好后在哈尔滨**门诊**道附近交给孔某某,孔某某使用两个档案袋分开装好后交于妻子陈某某。该款并未实际用于走动。

8.201141日,恒山区政府与鸡西市**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地区供水、下水及物业管理,恒山区政府每月给付**公司供水补贴资金17.5万元,合同期至2031331日。合同签订后,恒山区政府并未按照约定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公司法人邢某某为了与时任恒山区**的孔某某处好关系、按时足额获取供水补贴,于201712月以过节看望为由,在鸡冠区**小区**门附近孔某某的车上,将用方形纸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交给孔某某。出于同样目的,20192月春节前,邢某某在孔某某办公室将用纸袋包装的人民币5万元送给孔某某;于20201月春节前,在孔某某办公室将用两个信封包装的人民币4万元送给孔某某。孔某某将上述钱款均交于妻子陈某某保管。

9.2015630日,恒山区**公寓在恒山区**局登记为民办非盈利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可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及每年运营补贴。201712月,时任恒山区政府**的孔某某签批通知恒山区财政局列支本年度补助资金,恒山区财政局因资金紧张未予立即拨付。20181月春节前,**公寓法人秦某乙在鸡冠区**小区孔某某家地下车库孔某某车内,将事先用纸兜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被告人孔某某,并提出及时拨付2017年度运营补助资金的请求。孔某某将该款交于妻子陈某某。后经孔某某安排、批准,恒山区**局于2018213日向**公寓拨付运营补助资金17.59万元。

20144月末,恒山区政府**局将201451日至2019430日恒山辖区内**工作外包给鸡西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约定每月拨付费用20.4112万元。因资金问题,20183月至20191月上述费用均未能及时拨付。20191月春节前,**公司法人秦某乙在其停于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居住的鸡冠区**期****号楼地库的车中,将事先用纸兜包装的人民币20万元送给孔某某,并请托孔某某帮助拨付拖欠的公共设施维护保养经费。孔某某将该款交于妻子陈某某。后经孔某某安排、批准,恒山区财政局于同年22日向**公司拨付20183月至7月维护费用共计人民币102.0560万元。

10.鸡西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恒山区**乡招商引资落户企业,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每年返还企业纳税总额10%的奖励政策,2017年该公司应获拨付奖励资金163万元。20181月,**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己为获得上述奖励资金,在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办公室将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3万元送给孔某某,并请托其尽快拨付奖励资金,孔某某应允,并将收受的3万元交于妻子陈某某保管。后经孔某某批准,恒山区**局于同年214日以安全技措费用的名义拨付奖励资金80万元并由恒山区**局下发至王某己实际控制的**煤矿账户。

20199月,为尽快获得剩余83万元奖励资金,王某己在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办公室将事先用白色信封包装的人民币5万元送给孔某某,并请托其尽快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孔某某应允,并将收受的5万元交于妻子陈某某保管。直至案发,剩余奖励资金尚未拨付。

11.2007828日,恒山区政府将恒山区**地区的供热一次性承包给鸡西市**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期至20228月。201141日,恒山区政府将**地区供水、下水、物业管理委托给**公司经营,约定由恒山区政府每月补贴**公司25万元,合同期至2022331日。

20182月春节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某甲为了与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处好关系使得孔某某能够及时签批、拨付委托经营费用,在鸡冠区**期****号楼孔某某家楼下地库孔某某的别克商务车中,将事先用纸兜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孔某某。孔某某将该款交于妻子陈某某。

20191月春节前,在同样地点,钱某甲将事先用蓝色塑料文件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孔某某将该款交于妻子陈某某。同年22日,孔某某安排恒山区**局长郑某乙拟写请示并签批后,恒山区**局向**公司拨付拖欠的委托经营费人民币100万元。

20201月春节前,钱某甲为了继续获得已经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的关照,在停于鸡冠区**路**店门口钱某甲的黑色奔驰吉普车中,将事先用档案袋包装的人民币5万元送给孔某某。孔某某将该款交于妻子陈某某。

12.201211月,江苏**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标鸡西市恒山区**局标准化中学内部设施采购**标包,同时借用江苏**公司资质中标第**标包。施工结束后,恒山区政府因财政支出紧张未能一次性结清工程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咸某某为尽快获得两个标包的工程款,于20184月向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表示送给其一箱酒,孔某某安排其司机汤某某与咸某某联系。随后,咸某某与汤某某在恒山区**道口见面并将装有人民币30万元的茅台酒箱交给汤某某。当日下班后,汤某某将该茅台酒箱送到孔某某家中,孔某某发现箱内是30万元人民币,考虑到自己确为咸某某拨付过工程欠款,同时感觉咸某某作为外地人到鸡西承包工程不容易,遂决定只留下10万元。次日,孔某某安排汤某某将该酒箱送回,汤某某与咸某某在鸡冠区**宾馆见面并装有剩余20万元人民币的茅台酒箱返还咸某某。孔某某将人民币10万元交于妻子陈某某保管,并安排时任恒山区**局长的蒋某某以制定结款计划的方式尽快结清拖欠咸某某的工程款。

13.2012年孔某某在鸡西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期间与常去市政府汇报工作的黑龙江**公司总经理刘某甲相识。20147月,时任市政府**主任的孔某某以个人名义向鸡西市**中心借用位于鸡冠区**小区**二期工程**楼**号门市的退休人员活动室,用于个人锻炼身体。201810月,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在与刘某甲一起打台球时提出,自己的球馆(指上述退休人员活动室)装修陈旧,希望刘某甲出资重新装修。刘某甲考虑到孔某某是恒山区领导,希望与孔某某拉近关系得到关照,遂同意,并委托黑龙江**公司进行装修,装修费用总计人民币38.1万元。另外,刘某甲按孔某某的要求网上购买了一套台球桌(价值人民币1.4万元,其中包括运费0.12万元)、一套中式餐桌(价值人民币0.86万元)放于活动室以供使用。以上装修花费总计人民币40.36万元。20195月末,房屋装修完毕交付孔某某供其与朋友打球使用直至案发。

14.20178月初,鸡西市恒山区**局(以下简称**局)在对鸡西市**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该矿井口门安全锁装置失效,对该矿立案调查。**煤矿实际控制人王某丁得知后电话请托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在处罚时予以照顾。随后,孔某某向**局负责人刘某丙打招呼,要求从轻处罚。20191月春节前,为了感谢孔某某并寻求其日后对**煤矿给予关照,王某丁在孔某某办公室以春节探望的名义将事先用档案袋包装的人民币5万元送给孔某某。孔某某将该款交于妻子陈某某保管。

20197月末,鸡西市恒山区**局在对鸡西市**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的安全检查中发现该矿未经审批擅自破坏挡车墙,对该矿立案调查。**煤矿实际控制人王某丁得知后,电话请托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在处罚上予以关照。随后,孔某某向恒山区**局长冯某甲打招呼,要求降低处罚额度。同年12月,王某丁为了感谢孔某某,并寻求其日后对**煤矿和**煤矿继续给予关照,在孔某某位于鸡冠区**小区的家中,以春节提前探望的名义将事先用档案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孔某某。孔某某将该款交于妻子陈某某保管。

15.201310月,按照黑龙江省关于煤矿兼并重组、公司化管理的相关要求,鸡西**公司**煤矿以委托管理方式加入鸡西市**煤矿有限公司,并于20191122日重新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为鸡西市**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20185月,**煤矿向恒山区**局(以下简称**局)提出维修煤矿主巷道破损的开锁申请,因处于整治整合期间,申请未得到批准。同年9月末,时任恒山区**的被告人孔某某到**煤矿检查安全工作时,该矿实际控制人李某庚为了维修巷道再次向孔某某提出开锁请求,孔某某同意并安排**局尽快进行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安煤局于同年1116日下发同意**煤矿开锁的拆封令。20191月春节前,为了感谢孔某某的帮助并寻求日后关照,李某庚在孔某某办公室,以春节探望的名义将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2万元送给孔某某。孔某某将该款交于爱人陈某某。

20201月春节前,李某庚为了寻求时任恒山区**孔某某对**煤矿的继续关照,在孔某某办公室,以春节探望的名义将用档案袋包装的人民币5万元送给孔某某。孔某某将该款交于爱人陈某某。

综上,被告人孔某某共收受15个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包括人民币453.97万元、4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71.3859万元)、车辆2辆(价值人民币155.721万元)、装修款111.538万元、加油卡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97.6149万元。其中李某甲给付的人民币50万元、卢某某交付的丰田埃尔法商务车、5万元加油卡及11万美元、耿某某交付的奥迪A6轿车、刘某甲支付的装修款40.36万元均系孔某某主动索要,索要财物折合人民币321.3919万元。上述赃款大部分交给其妻子陈某某后存入银行或用于家庭生活花销。案发后全部赃款赃物已起回扣押,其中人民币707.1933万元为孔某某家属主动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房产室内装修材料及物品(照片)、黑A****7丰田埃尔法商务车(照片)、黑A****5奥迪A6轿车(照片)、鸡西市**服务中心“退休人员活动室”室内装修材料及物品(照片)。

2.书证线索来源说明、户籍证明(孔某某)、到案情况说明、主动交代问题情况说明、主动交代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工作分工文件、鸡西市市委委员名单、政协委员情况证明、人大代表情况证明、辞呈、终止代表职务的通知、接受辞去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议、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告知书及承诺书、证明(刘某丁)、虎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档案、委托经营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说明及凭证材料、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单元**室房产档案、赵某某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银行流水、李某乙建设银行交易流水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折算价列表、户籍证明(卢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周某乙)、说明、购车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车辆档案(丰田埃尔法)、鸡西市**米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哈洽会恒山区企业参会名单、注销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金某甲)、秦某甲**银行交易流水、天津**公司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结算凭证、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自述材料(焉某某)、户籍证明(宫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邹某某、冯某甲)、鸡西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井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允许**煤矿**井入井排水的审批材料、鸡西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恒山煤矿矿井基本情况材料、房产合同及票据、申请书、物业及水费、取暖费、电费相关凭证、户籍证明(耿某某)、车辆档案(奥迪A6)、付款说明、付款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许某某)、穆棱河**和**工程结算评审材料、小恒山改扩建项目**标段工程材料、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情况说明(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常住人口信息(刘某甲)、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装饰公司)、装修结算及付款材料、**煤矿与**公司煤炭购销情况证明材料、煤炭购销合同、财务说明、**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档案、**煤矿工商档案、户籍证明(秦某乙)、干部任免审批表(蒋某某、任某某、郑某乙)、鸡西市**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公寓运营补贴拨付情况说明及材料、鸡西市**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恒山区政府签订的合同及拨款材料、户籍证明(钱某甲)、鸡西市**供热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关于小恒山供水委托经费问题的说明、委托经营费拨付情况说明及请示、票据、恒山区政府拨付运营补贴明细及相关请示、凭证、鸡西市**供热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关于**地区供热情况说明、**矿供水、供热项目改造工程及捆绑式特许经营合同书、委托经营协议书、委托经营合同、关于恒山区**地区供热委托问题的说明、恒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特许经营协议、吴某丙**银行对账明细、情况说明及出行记录、户籍证明(邢某某)、鸡西市**供热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及明细账、借条、委托经营合同、拨款明细及凭证、户籍证明及迁出注销登记、户籍证明信(王某丁)、**煤矿营业执照及证明、鸡西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煤矿情况说明、鸡西市**煤矿工商档案材料、**煤矿营业执照、干部任免审批表(刘某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历(夏某某、冯某甲)、鸡西市**煤矿安全锁装置失效案卷宗、鸡西市**煤矿未经审批擅自破坏挡车墙案卷宗、常住人口信息(咸某某)、江苏**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证明、江苏**公司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及咸某某住宿记录、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款结算材料、**公司工程款拨付说明、明细、凭证、常住人口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自书材料、迁出注销登记(于某某)、鸡西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煤矿复工、复产审批材料、授权委托书、鸡西市**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及公司复工、复产审批材料、证明(王某壬)、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证明(王某壬)、鸡西市**煤炭洗选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鸡西市**煤业有限公司**煤矿营业执照、鸡西市**煤业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关于鸡西市**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奖励资金的说明及凭证、户籍证明(李某庚)、关于刘某丙同志履历情况说明、鸡西市**煤矿有限公司**煤矿营业执照、证明(**公司)、情况说明(恒山区**局)、鸡西市**煤矿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关于鸡西煤业**煤矿加入鸡西市**煤矿有限公司的请示、鸡西煤业**公司工商档案、关于鸡西煤业**公司**煤矿整顿整治验收合格的批复、关于鸡西市**煤矿开锁的通知、拆封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鸡西市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批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情况说明(陈某某)、自书材料(申某某)、自书材料及护照复印件(张某乙)、关于孔某某赃款存入银行情况的说明、涉案赃款存款情况原始凭证及交易流水、涉案赃款存款情况原始凭证及交易流水、涉案赃款存款情况开户信息、原始凭证及交易流水、扣押款物清单、中国银行国内汇款付款通知单。  

3.证人李某甲、陈某某、赵某某、李某乙、周某甲、李某丙、吴某甲、卢某某、王某甲、周某乙、焦某某、王某乙、秦某甲、金某甲、张某甲、张某己、宫某某、何某某、王某丙、李某丁、芦某某、邹某某、冯某甲、耿某某、吴某乙、石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冯某乙、张某庚、刘某甲、刘某乙、金某乙、汤某某、李某戊、郑某甲、韩某某、李某己、秦某乙、蒋某某、任某某、郑某乙、钱某甲、钱某乙、仲某某、吴某丙、邢某某、崔某某、王某丁、刘某丙、夏某某、王某戊、咸某某、王某己、王某庚、李某庚、李某辛、王某辛、焉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搜查证及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贿事实中,李某甲给付的人民币50万元、卢某某交付的丰田埃尔法商务车、5万元加油卡及11万美元、耿某某交付的奥迪A6轿车、刘某甲支付的装修款40.36万元均系孔某某主动索要,系索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在监察机关扣押其部分涉案款物后,主动上缴剩余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莹莹

2020619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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