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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住武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在QQ群、微信群、百度贴吧发布虚假口罩出售信息、虚假抗癌药物出售信息以及虚假出售电焊机信息,与被害人通过微信或QQ联系后以交购买口罩、抗癌药物及电焊机所需的费用、定金为由,先后骗取7名被害人共计325250元。其中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口罩的事实,骗取5名被害人273250元。作案后被告人孔某某将诈骗获得的钱款大部分充值赌博网站进行赌博。

1.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百度贴吧看到求购治疗卵巢癌药相关帖子,其使用微信联系对方后,谎称自己手中有对方求购的药物,以购买治疗卵巢癌药所需的费用为由,骗取内蒙古包头籍被害人刘某某8000元。

2.2020年2月12日、13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在微信群发布虚假口罩出售信息,以交购买口罩所需的费用为由,骗取河北廊坊籍被害人李某甲53700元。

3.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口罩出售信息,以交购买口罩所需的定金为由,骗取山东平度籍被害人姜某某78000元。

4.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在微信群发布虚假口罩出售信息,以交购买口罩所需的定金为由,骗取山东平度籍被害人王某甲55000元。

5.2020年2月22日至24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QQ群联系口罩需求者王某乙,QQ联系对方后以交购买口罩所需的定金、尾款和中介费为由,骗取河南周口籍被害人王某乙26550元。

6.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QQ群联系口罩需求者王某丙,QQ联系对方后以交购买口罩所需的费用为由骗取北京籍被害人王某丙60000元。

7.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孔某某通过QQ群联系电焊机求购者储某某,QQ联系对方后以交购买电焊机所需的定金为由诈骗安徽潜山籍被害人储某某44000元。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城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丙等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武城县公安局勘验报告、手机内容提取笔录、搜查、辨认等笔录;6.武城县公安局手机取证报告光盘等电子数据,办案民警与被害人、证人的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钱款325250元,数额巨大,其中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2732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奂芳

检察官助理:李影影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一宗。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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