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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制造、贩卖毒品案)_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8〕23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身份证号码:513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会东县**镇**村**组**号。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会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8月22日移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2018年9月25日,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于2018年10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被告人孔某某与孔微喜(另案处理)着手准备在会东县制造冰毒,以要制造“洗脚液”为由,租用了李某某位于会东县铅锌镇麻窝凼村的空房以及该空房附近一村民的空地。孔某某与孔微喜在租用的地上修建好水池之后,邀约孔为江(另案处理)到麻窝凼与他们一起浸泡麻黄草提取麻黄碱作为制毒原料。在提取到麻黄碱后,孔某某与孔微喜在会东县铅锌镇小岩村无人居住的空房内进一步深加工提纯制造出甲基苯丙胺,然后将制造出的毒品拿到会东县鲹鱼河镇出租屋内伺机贩卖。2017年6月26日,孔微喜在贩卖冰毒的时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孔某某得知孔微喜被抓,便指使孔为江销毁铅锌镇小岩村制毒现场的犯罪证据,然后潜逃。孔为江在销毁证据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对制毒现场进行搜查,查获了大量的制毒工具、疑似制毒原料、疑似毒品成品。在麻窝凼村制毒现场提取到疑似制毒原料,经称量净重26092.2克,经鉴定,检出麻黄碱;在小岩村制毒现场制毒工具中查获残留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在小岩村制毒现场查获液态疑似毒品成品,经称量净重114722克,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质量百分数为10.07%;在鲹鱼河镇出租屋缴获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46.18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在孔微喜贩卖毒品交易现场缴获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199.02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质量百分数74.58%。

2、2016年11月26日,被告人孔某某贩卖1000元人民币的毒品给唐某某。2016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将唐某某抓获,并在唐某某处查获吸食剩余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9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称量记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承林

2018年12月3日

附:本案卷宗7册、光碟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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