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一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孔一峰至镇江市京口区解放路438号江滨医院附近,趁他人不注意之机,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新日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272元。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孔一峰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格证、发票、照片、前科材料、案发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孔一峰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一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一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一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一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一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刘丽萍
附件:1.被告人孔一峰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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