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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子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第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子**,女,彝族,农民,文盲,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3224198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村**号。2020年4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宁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子**与家人在宁蒗县**乡**村委**村自家田地内种植土豆。当日13时许子**使用打火机焚烧田埂上的杂草,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9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4.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子**野外劳作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西鲁东

检察官助理:谭国超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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