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嬴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古蔺县,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镇**街。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还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开始,谢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便招揽骆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于都县各酒店、宾馆从事卖淫活动。谢某某通过在酒店发卖淫嫖娼小卡片等方式招揽嫖客,之后将嫖客的住址和需求信息发送给卖淫女,并安排朱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接送卖淫女上门从事卖淫活动,谢某某从中获取介绍费,朱某某从中获取相应的报酬。卖淫服务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快餐”服务,指卖淫女与嫖客性交一次,收取嫖资200元,卖淫女分得120元,谢某某分得80元;另一种是“全套”服务,指卖淫女给嫖客提供口交、性交各一次的服务,收取嫖资300元,卖淫女分得200元,谢某某分得100元。
2019年7月份,谢某某因考驾照,便让其同居的女友即被告人嬴某某帮其接听招嫖电话和通过微信安排卖淫女到酒店卖淫,并承诺每月给予3000元好处给嬴某某。被告人嬴某某明知谢某某在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仍然帮助谢某某通过手机接收招嫖信息并安排骆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上门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嬴某某从2019年7月20日开始至7月28日的每晚20时至23时期间,帮助谢某某介绍安排骆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共计上门卖淫20余次;7月29日因谢某某一天都有事,帮助谢某某介绍安排骆某某、胡某某上门卖淫8次,介绍嫖客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安排她人上门卖淫1次,并从中为谢某某获取每次80元、100元不等的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微信交易记录、截图等相关书证;2、证人某某骆某某的证言;3、辩认笔录;4、被告人嬴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嬴某某明知他人从事介绍卖淫犯罪,仍然帮助他人介绍安排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嬴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登峰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嬴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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