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赢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农,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8时0分许,被告人赢某某驾驶鲁******“北斗星”牌微型轿车,沿河东区八湖镇窦家岭村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骑电动自行车过路的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车辆行驶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峰
检察官助理:刘莉娜
2021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嬴某某现羁押在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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