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2231988********,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镇**附**号,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因犯罪地在本市城东区,且本案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5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20〕31号《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4日至同年3月4日、自2020年4月16日至同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5日至同年4月19日、自2020年6月16日至同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9月间,被告人娜某某以介绍青海湖机场土方工程、都兰机场土方工程、贵德机场土方工程等项目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共计285.5万元人民币。2019年10月10日,被害人马某某将被告人娜某某扭送至西宁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
另查明,侦查机关从证人新某某处扣押有被告人娜某某私刻伪造的相关公司公章共计11枚。2020年6月10日,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于鉴定并出具的青警院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056号《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一)盖印内容为“甘肃**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检材1与委托方提供的该单位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样本1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二)盖印内容为“甘肃**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检材2与委托方提供的该单位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样本1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三)盖印内容为“甘肃**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章印文检材3与委托方提供的该单位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样本3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四)盖印内容为“四川**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印文检材4与委托方提供的该单位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样本4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五)盖印内容为“青海**水泥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检材5与委托方提供的该单位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样本5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六)盖印内容为“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检材6与委托方提供的该单位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样本6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七)盖印内容为“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印文检材7与委托方提供的该单位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样本7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八)盖印内容为“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印章印文检材8与委托方提供的该单位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样本8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九)盖印内容为“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印文检材9与委托方提供的该单位相同内容的印章印文样本9-1、9-2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11枚,手机1部;2.书证:被害人马某某提交的报案材料、西宁机场三期扩建项目混凝土搅拌站建设方案,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甘肃**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水泥有限公司、四川**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登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及公章印模,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西宁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西宁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娜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3.证人新某某、牛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青警院司鉴中心(2020)文鉴字第056号《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伪造公司印章10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娜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萍
2020年6月29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娜某某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物证:印章11枚,手机1部,随案移送;
4.《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0份;
5.《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3份。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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