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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娜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07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68********,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路**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12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娜某某经中介公司介绍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小区**幢**房被害人罗某某(81岁)的家中当保姆。其后,为取得被害人罗某某信任,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被告人娜某某谎称要与被害人罗某某共同生活、结为夫妻,照顾罗某某老年生活,并与2018年3月19日找路边办证的人伪造了一本结婚证交与被害人罗某某。在取得被害人罗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娜某某编造需要偿还其所购置的位于呼伦贝尔市**小区**房的高额贷款等借口,陆续向被害人罗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为了消除被害人罗某某的怀疑,被告人娜某某还伪造了一份售房合同发给被害人罗某某,称将其所购置的呼伦贝尔市**小区**房以人民币37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并准备用售房款来偿还借款。2018年7月至9月,被告人娜某某发觉被害人罗某某的存款被骗所剩无几,遂借故离开了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交伪造的结婚证1本,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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