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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136


被告人娜某某,曾用名八某某,女,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82********,蒙古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小区**栋**单元**室。原系阿拉善左旗**幼儿园**。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15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拉善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5月6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7月期间,阿拉善左旗**幼儿园**娜某某,拖欠14名教职工工资共计85060元。2018年11月26日阿拉善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执法大队向被告人娜某某发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支付被拖欠教职工的工资,娜某某收到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未在期限内解决拖欠工资事宜,逃避支付拖欠教职工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某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翠玲

                        2019年6月3日

附:

1.​ 侦查卷五册。

2.​ 量刑建议书一份。

3.被告人娜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660483****。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附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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