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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娜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娜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85********,拉祜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娜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娜某利用“闲聊”和“闲时卡二条”两款手机APP软件,向“闲时卡二条”棋牌软件上购买钻石开设赌博房间,并在“闲聊”软件上建立了一个名称为“相遇是缘”的赌博群,组织邀约群成员到“闲时卡二条”APP进行赌博,约定游戏分1分代表现金3元,1局8把后输赢情况在“相遇是缘”赌博群比对并进行赌资的结算。每局赢钱最多的人要发3元的红包给被告人娜某,从中抽取抽头渔利。

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娜某共收取抽头渔利数额为33063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照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委托书、检验报告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涂某某、魏某某、李某某、周某等21人的证言;被告人娜某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通过自己推送或者群成员相互介绍的方式招揽赌客进入微信群,组织赌客到其购买的网络赌博游戏钻石房间内进行赌博,设定赌博方式,并对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从中抽取渔利330636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娜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娜某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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