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娄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6271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河南省**县城***镇***路*侧**小区*号楼*单元*层*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2020年6月19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娄某为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财物,以其做生意需要资金、让李某某与其合作做生意为由,先后虚构合伙做5G光光纤改造项目、购买光纤熔接机设备、合伙买卖二手熔接机、投资天然气改造项目等事实,利用被害人李某某对其的信任,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1817488元。现赃款被娄某用于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娄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1748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蕾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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