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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甲非法储存枪支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户籍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楼**单元**室,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湄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湄潭公安局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娄某甲的兄长娄某乙去世后,2019年3月的一天,肖某某(另案处理)将私自购买的64式手枪一支、手枪子弹14发,气枪一支,改造的射钉枪三支,钢珠1023颗,空包弹249颗、火药525克、打气筒一个,气枪配件、铅弹制作模具一副拿到娄某甲家中,肖某某告知娄某甲将上述物品藏在其家中并委托娄某甲代为看管,随后娄某甲将其藏匿在自己家中,2019年10月1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娄某甲家中查获的枪支、弹药中,一把64式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一把改造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一把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具备枪支致伤力;14发子弹为64式手枪子弹。被告人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娄某甲家中扣押的枪支、子弹等,现存于湄潭县公安局;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某甲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他人非法购买的枪支而为其存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泽发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娄某甲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枪支等物品现存放于湄潭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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