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娄某甲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9月5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8月9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娄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2时许,在邳州市官湖镇新华村万客隆超市附近,被告人娄某甲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蓝色朗朗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69元。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娄某甲在邳州市运河镇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娄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 被告人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 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英歌
检察官助理:陈 晶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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