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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因涉嫌妨害公务,2020年10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醉酒并将家中物品损坏,**派出所民警辛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出警,到达哈尔滨市双城区**镇**家属楼**单元**室。被告人娄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辱骂民警,并用拳头殴打辛某某前胸、肩膀部位多次,被王某某、黄某某制止后,娄某甲用脚踢辛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将娄某甲带到警车上时,娄某甲用脚踢王某某脚部一下。经鉴定,王某某右足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未构成残。黄某某左胸、双手软组织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未构成残。辛某某左大腿软组织挫伤未达到轻微伤,未构成残。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娄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2.证人娄某乙、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辛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甲暴力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一名警察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冬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甲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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