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养殖,住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娄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娄某甲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兴化市安丰镇下圩村府前路0km+320m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告人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6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程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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