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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0********,汉族,本科毕业,原上海优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驻郑办事处客户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胡各庄派出所抓获并于2018年10月18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看守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上海优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另案处理)与陈某某(已判刑)预谋融资及提成费用,在郑州市金某某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设立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驻郑州办事处,由陈某某为总经理,招聘被告人娄某某、何某某(已判刑)等客户经理,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口口相传等方某某社会公开宣传,虚构优索环保项目是国家扶持、由环保厅厅长亲自审批的项目,段某某有强大的政府背景、很有实力等事项,以月息4分、并预先支付2个月利息款为诱饵,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通过与客户签订借款协议、由客户转账或付现金等方式吸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后段某某用所吸收资金,提前支付客户8%利息、支付客户经理融资的30%、融资负责人陈某某4%提成,除将部分融资款项用于项目开发、房屋租赁费、办公费用、购买车辆外,大部分融资款项通过段某某名下的河南至祥商贸有限公司转入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挪作他用。

经鉴定,已申报登记确认的集资户中申报客户经理为被告人娄某某的有16人31份合同,合同金额为4,180,000元,实际交款金额为3,802,800元,已兑付金额为192,300元,未兑付金额为3,656,500元,段某某支付给娄某某款项5,935,858.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陈某某、何某某等人的供述;2、证人田小方、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书;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借款协议、收据、转账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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