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三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94********,汉族,职高文化,原系绍兴**财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以来,高某甲(已起诉)在担任绍兴**财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分绍兴市越城区偏门直街121号和人民中路471号两个营业点,以下简称“**财富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招募李某某(已起诉)作为“委托人”,提供个人银行卡收取资金;被告人娄某某以及梁某某、黄某甲、骆某某等人(均已起诉)作为业务经理,负责拉客户等,以公司担保为名义,在无融资吸储资质情况下,谎称公司有正规资质,第三方均有正式抵押,以月息0.8%-1%不等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期间,在与客户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后,将吸收的资金存入“委托人”李某某提供的个人账户并加盖其私人印章,再由高某甲将资金投放给李春香(另案处理)等个人或企业用于赚取利差,部分用于支付社会不特定人员的本金及利息。截止2018年8月,高某甲共计向俞某某、黄某乙、孟某某、洪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1246.6万元,其中经过李某某提供的个人银行卡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45595.1万元,被告人娄某某任职后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5203.3万元,梁某某任职后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2685.1万元,黄某甲任职后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419万元,骆某某任职后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630.9万元。截止案发,尚有胡关坤、周章华、蒋宝珊等34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的资金6116.1万元未归还,共计支付上述340余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利息151万余元。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娄某某退赃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樊某某、潘某甲、高某乙琴、严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柴某某、俞某某、黄某乙、姚某某、潘某乙强、宋某某、孟某某等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非同案共犯高某甲、李某某、梁某某、黄某甲、骆某某等的供述;
4、视听资料:客户投资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娄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被告人娄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联系电话188********)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卷宗二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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