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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住址**。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娄某某通过“QQ”向刘某某(刘某某化名)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收取500元,次日,被告人娄某某通过**快递将冰毒夹藏在加热器内由辽宁省鞍山市**区邮寄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处。经称重,该冰毒净重0.25克。

2.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娄某某通过“QQ”向刘某某贩卖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700元,次日,被告人娄某某通过**快递将冰毒夹藏在转笔刀内由辽宁省鞍山市**区邮寄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处。经称重,该冰毒净重0.64克。

2020年7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娄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毒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6.称重笔录等;7.聊天记录截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萌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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