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某某,住河南省通某某**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2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侯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25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娄某某在网上发布信息,谎称认识口罩厂的人,有渠道帮人购买口罩和红外线体温计,取得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钱用于自己消费、还账。以此方法分别骗取李某甲8840元,贾某某9000元,王某甲4950元,王某乙3200元,张某某700元,李某丙4960元,共骗取6名被害人共计31650元钱。
被告人娄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娄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非党员、非公职人员证明、微信转账明细、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贾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娄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被告人娄某某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可以帮人买口罩和红外线体温计的虚假信息,共计骗取被害人31650元用于个人消费、还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娄某某案发后,已部分退赔被害人钱财17840元,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甲、贾某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宏伟
检察官助理:李赞赞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娄某某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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