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1457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路**村**号。曾因破坏公共设施,于2015年5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7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8月3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经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起,被告人娄某某隐瞒已有恋爱对象的事实并虚构其家庭财力,在博取被害人李某甲好感后,假借谈恋爱之名,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先后以公司运转囤货、结婚购房、回购公司股份、赔偿代理商损失等名目骗取被害人李某甲钱财。
2017年1月起,被告人娄某某与被害人岳某某结识,后采用同样方式、名目,以与岳某某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岳某某钱财。
经鉴定,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娄某某骗取李某甲人民币共计1442465.48元,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娄某某骗取岳某某人民币共计199644.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李某甲、岳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姚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史小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 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1. 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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