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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22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镇**快递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娄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娄某某于2017年9月起加入“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诈骗团伙,后伙同诈骗团伙其他成员,利用QQ、微信等互联网聊天工具,从事诈骗活动。该公司先后在河北省沧州市、宁夏省银川市、河北省保定市、陕西省咸阳市等地,以“累计投资加套(每套2900元)达一定数额,可以升职获得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拢成员入伙从事诈骗活动,并统一安排团伙成员吃住、集中培训诈骗业务。该公司至上而下分设总经理、经理、主任、主管、业务员等职务。其中邓某某(另案处理)为诈骗团伙总经理(总经理级别),伙同经理舒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收取诈骗所得款、管理整个犯罪团伙;龙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课堂领导(主任级别),负责收取加套费用、管理名下各寝室;寝室长负责培训、指导、配合各自名下寝室内业务员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及日常管理;业务员负责进行诈骗活动。该诈骗团伙利用QQ、微信等互联网聊天工具,以谈恋爱、处男女朋友骗取男性被害人信任,后虚构“没有路费见面”、“没钱看病”、“没钱充手机话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全国各地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娄某某于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期间,采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9157.47元,骗得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12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30000余元。

被告人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和制作的户籍证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舒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加入电信诈骗组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学

  2020年6月29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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