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莱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20年期间,娄某某因做生意失败,欠下大量债务。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娄某某为偿还债务,预谋实施诈骗,虚构莱州市土山镇政府具有“绿化种植工程项目”和“水井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对外招标,分别找到于某某、徐某某、任某某、于某某,以交纳招标保证金等理由,从于某某、徐某某、任某某、于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万余元,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娄某某找到于某某、徐某某、任某某三人,虚构莱州市土山镇政府具有“绿化种植工程项目”需要对外招标,以交纳招标保证金为由,骗取于某某、徐某某、任某某三人共计5.5万元。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娄某某找到于某某,虚构莱州市土山镇政府具有“绿化种植工程项目”需要对外招标,以交纳招标保证金及订购树苗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2.93万元。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娄某某找到于某某、徐某某、任某某三人,谎称已经中标莱州市土山镇政府“绿化种植工程项目”,以需要订购树苗为由骗取于某某、任某某,共计4.8万元。
4、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娄某某找到于某某、徐某某、任某某三人,虚构莱州市土山镇政府具有“水井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对外招标,以交纳招标保证金为由骗取于某某、徐某某、任某某共计10万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娄某某发觉事情败漏,更换手机号码并逃离莱州市;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娄某某被民警在烟台市牟平区某旅馆内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种植承包合同、土山镇水井工程施工合同、中共土山镇文件、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转账截图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人吕某某、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徐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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