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7〕283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11963********,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该市**家园**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行贿罪,经我院决定,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我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0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7年10月2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1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时任**县**局局长马某某帮助挂靠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娄某某中标赵广路。2012年3月1日,**县**局与**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由该公司负责改建**县赵家乡(卡家村)至果园乡(红庄村)农村公路。2012年10月,被告人娄某某为感谢并尽快结清工程款,在临夏市红园路送给马某某2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交办案件决定书及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赵广路资金支出情况、关于**县赵家乡至果园乡农村公路改建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批复、施工合同、**县政府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营业执照、**有限公司便函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将被告人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
2017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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