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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娄某某等人诈骗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娄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兴化人,户籍地及居住地江苏省兴化市陶庄镇**村****号。被告人娄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9月29日被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诈骗罪 ,于2013年7月被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9********,初识文化,无业,江苏兴化人,户籍地及居住地江苏省兴化市陶庄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5********,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江苏兴化人,户籍地及居住地江苏省兴化市陶庄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东台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5月2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采取帮人算命消灾的手段诈骗作案1起,骗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顾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同样手段诈骗作案4起,骗得人民币245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26日上午,被告人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在东台市梁垛镇高窑村**组高某某家中,以算命消灾的手段骗得高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三人各分得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顾某某在东台市时堰镇张某某的服装店,以算命消灾的手段骗得张某某1800元。

3.2019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顾某某在东台市溱东镇**村孙某某家中,采取算命消灾的手段骗得孙某某人民币120元。

4.2019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顾某某在东台市梁垛镇胡家堡居委会**组高某某家中,以算命消灾手段骗得高某某及其家人人民币170元。

5.2019年9、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顾某某在东台市西溪曹家院**号顾某某家中,以算命消灾手段骗得顾某某人民币360元。 

案发后,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退清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张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共同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娄某某、王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静平

检察官助理:陈静秋

(院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均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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