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0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娄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超市内多次盗窃**超市保险柜内现金共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桑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侵犯财产人民币两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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