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2000********,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住长兴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2017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2018年4月27日因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18年5月10日因盗窃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8月21日因诈骗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11月1日因诈骗被长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9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娄某某为实施盗窃,翻窗侵入长兴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害人徒某某家中,因被发现而逃离现场,未实际窃得财物。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徒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吕佳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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